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3-14

生下一对双胞胎,未料妹妹不治,姐姐也患重症。家属认为死亡是医院贻误治疗造成,遂诉至法院索赔57万余元。近日,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医院承担七成责任。另外,家属还以产妇及大女的名义向医院索赔10万元。最终法院判处医院为小女儿死亡赔偿37万余元、为大女儿赔偿4万余元、加上对产妇的赔偿等共赔偿42万余元。

  双胞胎女婴一死一重症

  王某诉称,2013年8月,其身怀双胞胎的妻子徐某某预约来到某市医院待产。后在实施剖宫产手术中,小女儿娩出时出现“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但医生却诊断其为“双胎输血综合征”.一个多小时后才将小婴转往儿科治疗,直至患儿出生近两个小时才实施首次器官插管手术,直接导致小婴出现呼吸衰竭直至死亡。

  此外,小婴的同胞姐姐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其重症转院治疗长达近20天。母亲徐某某也因产后出血,险被切除子宫。

  三份鉴定报告两份打架

  小婴死亡后,患方和医院共同委托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尸检报告鉴定认为:小婴因肺羊水吸入、肺不张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即是俗称的“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后经医院申请,某法院又委托某市医学会就此事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与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一致,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认为患者也应承担部分次要责任。

  对此,该医院不服再次申请医学鉴定,经某法院委托某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小婴死亡是由于“严重贫血,双胎输血综合征”导致,故医方负轻微责任。

  医方误诊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采信某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医方救治措施不够及时有效,导致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遂判定医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外,双方均认为双胞胎在分娩中受到的伤害是医方同一医疗行为所致,因此大婴案及产妇案中被告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参照小婴案的结果进行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x添加何律师微信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