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8-31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18日,秦某的一个朋友急需要100000万元,于是找到高某(秦某之前向高某借过钱,知道他是专业放贷人),高某告诉秦某,借期一年,月利息3分,如到期未还利息加倍。秦某称自己没有钱,但可找他人借款。后找到他的外甥女郭艳商量,郭艳同意借款给秦某,但要求高某担保。于是秦某按照高某所讲出具了借据,高某作为担保人签名。成交后有实际借款人(王宏斌)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给高某,共计支付一年利息36000元后,再未支付。后高某外甥女向高某要借款,高某称其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郭艳。高某称其多次向秦某要该笔借款以及利息一直未果,与2021年向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秦某,要求秦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1000元。

2021年7月27日秦某委托何富民、闫启燕(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接受秦某委托后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并申请法院调取高某的银行流水、申请证人出庭。于2021年8月16日在潞州区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通过法庭审理,高某所称自己以承担保证责任但却不能提供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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