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9-01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25日,大约下午16时-17时左右,死者申某与桑某(已同时意外死亡)、刘某(已同时意外死亡)以及刘王某四人从刘某家喝完酒出来,一起共同经过村里已坍塌的枯井时,路基塌陷导致申某等三人掉落枯井死亡。该路段未设置任何警示标示,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该枯井及周边的三间房屋属于刘某弘所有,因被告张某村委修路扩宽先后于2011年、2012年征收刘某弘的枯井及三间房屋,并给付其1650元补偿款。张某村委对该枯井和三间房屋已经征收,属于张某村委所有,其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在村委干部排查险情发现该枯井已坍塌存在安全隐患时,未及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对申某的死亡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申某的父母依法诉至法院。
2021年6月2日申某父母委托本所何富民、闫启燕(实习)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举证责任倒置,只要村委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张某村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申某的父母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