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3-11

案件经过:
201X年X月原告按被告李xx、张xx要求施工湛上村2号楼外墙真石漆工程。201X年X月X0日原告借用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与被告李xx、张xx、泸州x建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长治市XXXX村生活楼2号楼外墙涂料(真石漆)工程:承包方式及单价为:,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按外墙实有面积计算,单价65元/平米;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油漆工程完成一半时甲方应付已完工程量的一半一半的40%工程款。油漆工程完成后付总工程价款的80%,验收合格应付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保修期满结清(一年内)。合同签订前后原告积极施工,完成外墙真石漆、内墙乳胶漆、伸缩缝等工程,计款2394252元。期间,原告按被告要求还施工了襄垣办公室装修工程,计款16400元,以上总计工程款2410652元。
截止201X年X月被告累计付款117万元(房产33万元、工程款及垫付人工工资84万元),尚欠壹佰贰拾肆万零陆佰伍拾贰兀(1240652元)至今未付。本案的湛上村项目,开发商为XX房地产,建筑商为泸州X建,李某某、张某某从泸州X建承包2楼工程,XX房地产告知全部工程款已付清,付款至李某某劳务,房屋已交付入住,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无果。

办案思路:
2022年X月,我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一审审判

代理意见: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xxxx元;被告承担工程款自2017年x月至付清之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
山西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连带支付原告金x欠款1153000兀,并以115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金x自2021年4月2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案件均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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