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6-21

成功代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1日中午12时许,原告(河北***有限公司)的工人都去吃饭,被告一(潞城***有限公司)指派的车辆司机为被告二(王**)及卸车工芦某在原告主井旁卸水泥。大部分水泥卸到水泥存放棚里,很少部分卸到原告的井笼里,芦某(死者)从原告的井口处掉下,不幸身亡。当日,原告负责人朱某某知情后,当即报警,并通知被告一公司负责人于经理,让其处理善后事宜,可该公司拒不配合。因死者家属到矿上闹事,影响原告正常运营,原告只得代为偿付死者家属。2022年12月13日,原告和受害方以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代二被告赔偿死者家属145万元。为死者施执支出7万元,原告也先行垫付。被告一、被告二应全部承担。根据赔偿协议约定,原告已取得向本案二被告的追偿权。综上,车辆和卸车工都是被告一指派的,被告一的工人本无任何理由进入原告的井口处,却擅自进入了原告的井口,责任应由本案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承担,原告好意通知被告一让其解决善后事宜,被告一却拒不配合。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现依据民法典1191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的145万元,并承担原告为死者施救支出的费用7万元,以上共计152万元。
法律分析:
原告(河北***有限公司)为了行使追偿权,对被告一(潞城***有限公司)和被告二(王**)提起诉讼。该公司委托何富民律师代理。何律师经过证据收集和案件分析,原、被告一是合作关系,原告用被告一的水泥,被告一负责送货上门,并负责将水泥卸到固定堆放处(水泥堆放棚)。一年多来,原告从没发生过因送水泥死人事件。之前的被告一指派的司机和卸车工从没去过原告井口,被告王领斌及他人只管送、卸水泥,无需往井下搬运水泥。原告支付被告一的水泥款含运费、装卸费等,原告不针对被告二结算水泥款运费等费用。原告的井口有护栏维护着,护栏处有明显的注意安全的提醒标牌,且原告是不允许被告一、二直接将水泥卸到罐笼里。被告一(潞城***有限公司)为原告供应水泥,原告以所接受的水泥向其支付相应价款,该款项包括水泥款和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也包括水泥的运费和装卸费用。这就是说被告二(王**)是受被告一(潞城***有限公司)指派,为其运输水泥,被告二的行为完全是为被告一执行运送水泥工作任务,且为增强运力,让芦某参加到运输和装卸中,据此被告二可视为被告一的工作人员,水泥装卸工芦某的死亡是被告二(王**)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一(潞城***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代理思路:
何律师代理本案后,先是去原告(河北***有限公司)收集案发相关证据,后又去派出所进行取证,充分收集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院判决被告一(潞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有限公司)垫付款1064000元;被告二(王**)对被告一(潞城***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x添加何律师微信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