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20

成功代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0 年 8 月,原告想在长治市购买住房一套,找到被告(中介公司),被告向原告推荐第三人的位于东山美居的一套住房。原告确认购买后,和被告、第三人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3.1 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3.2 履约定金 10000 元;第四条约定办理过户时间被告承诺 2020 年 9月 1日前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七条约定居间服务费 11000 元;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符,属丙方逃避责任的格式合同;第十条约定法院诉讼产生的费用先由各自承担,并最终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对方处理纠纷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交通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缴纳履约定金10000 元,居间服务费 11000 元;贷款服务费 16000元;2020 年9月份被告让原告贷款 25 万元,从10月21日开始还本息,2023年6月17日第三人明确表示解决不了过户问题,被告才认可办不了过户至此,原告才知道被告根本完成不了房产交易。为了减少损失原告 2023 年 6月 27 日中止了贷款。原告聘请何富民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其争取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
何富民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案涉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已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支付定金,并取得贷款,不存在违约的情形。第三人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其合同义务是负责房屋更名,其对案涉房屋的权属情况应明确知晓对房屋能否更名或过户必然知情。被告作为从事房屋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具备房屋交易的专业能力和知识,对所交易的房屋应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向原告如实告知房屋能否完成更名或过户系其合同义务。案涉合同无法履行,系被告和第三人未依照合同履行己方义务所致。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支持何律师法律意见,确认案涉合同于2023年7月19日解除。
 
本案我方胜诉。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于 2023 年7月 19 日解除;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介费 11000 元、金融服务费 16000元赔偿原告损失21744.4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支付原告 52744.4元。
三、第三人自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定金10000 元,赔偿原告损失 21744.4 元,律师费 4000 元,合计支付原告 35744.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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