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11-27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  ,男,  岁,汉族,山西省长治市 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市        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仲裁案件已经开庭,经长治市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医疗费补助、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全部应付款项5万元。仲裁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办理支付手续。具体支付方式为:申请人提供账户,由被申请人打入申请人账户。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事项执行后解除劳动关系,届时无需另行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书面文书。
三、双方执行上述两项约定事项后,向后互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本协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字后,由长治市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双方领取劳动仲裁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字):                   被申请人(签字):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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