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11-13

详细案情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一 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林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谈工伤: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偿失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本案中的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见,法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x添加何律师微信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