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27

何谓对抗性体育运动?目前体育运动界及体育运动理论界对此尚无明确界定。我们认为,所谓对抗性体育运动是指由运动员组成对峙的双方,从事着存在近距离身体接触、较为剧烈的竞技性比赛活动。把握对抗性体育运动应当注意三点。

首先,对抗性体育运动参与者一般分为“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活动始终处于“对立”的、竞争的地位。参加这些运动的对立双方之目的在于从体能、力量或技能方面击败对方。因此,对抗性体育运动常常属于体能、力量与技能相结合的竞技性运动,某些对抗性体育运动比赛往往更突出运动员的力量能力,如摔跤、拳击等;

其次,对抗性体育运动存在身体近距离的接触,这是运动性质本身决定的;最后,对抗性体育运动具有高风险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多为运动比较剧烈,双方对峙较激烈的活动,因此,对运动员双方来说风险比较高,比起其它运动更容易造成伤害,而运动员的伤害又多来自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

常见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包括篮球、足球、摔跤、相扑、拳击比赛活动等。正因为这些运动具有激烈性、开放性、近距离身体接触性、高风险性、对抗性、竞技性等特征,所以,在比赛或训练过程中必然存在人身安全危险,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然而,学生在从事上述运动过程中,对是否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往往难以预测,甚至是不可避免的,这就为因从事对抗性体育运动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带来难点。基于题目范围的限制性,本文仅仅对校园对抗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法律责任问题略作探讨。

校园对抗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在民事责任方面,其性质也为侵权赔偿责任,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l0项费用的赔偿。其中前5项为常规赔偿,适用于造成学生一般伤害,但尚未引起残疾和死亡的情况;如果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用具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助费。

综上所述,对抗性体育运动的本身存在的高风险、对抗性等特点决定了这一类体育运动容易产生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事故责任者?如何解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目前只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若干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最好依据民法通则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并辅之以公平责任原则,明确事故责任主体,明辨是否曲直,对这一类事故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兼顾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既要确保学生在学校能够得到充分必要的体育锻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又要确保学校能够放手从事各种体育运动,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运动场地。

x添加何律师微信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