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9-05

九种情形学校须负责任: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牧民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教职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教职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撤离工作岗位的

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学校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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